首页
选课
学习
学习
我的课程
斯考卡片
学习历史
学习数据
我的收藏
学习计划
做题
题库
模拟考试
错题本
标记本
笔记本
答疑
答疑广场
发起答疑
我的答疑
实训
实训平台
资讯
报考指南
关于我们
/ 答疑详情
答疑详情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2021年打好基础·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学生
2022-01-11
关于承诺期限的问题
承诺期限的起算时点是指承诺期限的开始计算时点,此时承诺没有生效?如果没有生效,那为什么要计算承诺的起算时点?
老师
2022-01-11
同学你好吖~ 你的疑惑已收到,现解答如下~ 同学对承诺期限的理解不太准确喔~ 承诺期限是受要约人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并不是承诺生效的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才能生效。超出承诺期限后才作出的承诺,一般视为新的要约。 举个例子,甲公司在1月1日以传真的方式向乙公司提出以10万元购买一台机床,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回复,乙公司于1月1日收到传真。 在这个例子当中,承诺期限从乙公司收到传真的1月1日开始起算,乙公司只有在1月1日起的10天内作出同意出售的承诺并送达甲公司,那么该承诺才能生效。 相关法条:《民法典》481条、486条。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