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吖~
你的疑惑已收到,现解答如下~
同学对承诺期限的理解不太准确喔~
承诺期限是受要约人完成承诺的有效期间,并不是承诺生效的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才能生效。超出承诺期限后才作出的承诺,一般视为新的要约。
举个例子,甲公司在1月1日以传真的方式向乙公司提出以10万元购买一台机床,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回复,乙公司于1月1日收到传真。
在这个例子当中,承诺期限从乙公司收到传真的1月1日开始起算,乙公司只有在1月1日起的10天内作出同意出售的承诺并送达甲公司,那么该承诺才能生效。
相关法条:《民法典》481条、486条。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