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
您的问题已收到,关于这个问题为您解答如下:
本题的理由(1)和理由(2)并非时各自叙述两种情况,而是递进关系。
理由(1),甲公司如果【仅】基于【专业意见的性质使得客户只有在收到专业意见后才能取得甲公司履约所提供的利益】这一情形,则甲公司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情形。
但是,本题还有两条另外的关键信息,即理由(2):
①甲公司提供的专业意见与客户的特定事实和情况相关;
②如果客户基于并非甲公司未能按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因终止该咨询合同,合同要求客户按甲公司已发生的成本加上15%的毛利对甲公司作出补偿。该15%的毛利率近似于甲公司从类似合同赚取的毛利率。
该两条信息表明,甲公司的专业意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同时,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享有随时【合格收款权】。
综上所述,甲公司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希望我的回复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Nico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