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吖~
你的疑惑已收到,现解答如下~
现行税法还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以及租赁负债所对应的利息费用税法都是不承认的,当中有可能涉及到纳税调整的问题。
在所得税上,税法上依旧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但整个租赁期内计入损益的金额总体上与会计上是相同的。
对于经营租赁,税法上租赁费按照直线法在租赁期间分摊并税前扣除,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以及租赁负债对应的利息费用。由于会计上使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融资费用,会导致前期分摊多,后期分摊少,而税法上使用直线法分摊,会导致租赁期间内,前期会计上确认的费用较多,需要纳税调增,后期会计上确认的费用较少,需要纳税调减。
对于融资租赁,其实会税差异没那么大,毕竟只是把“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改为了“使用权资产”科目,“长期应付款”改为了“租赁负债”,计算损益的方法税会还是一致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你考试顺利~